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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8 10: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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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印制。8 ? m4 p: s: `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Q# _0 {7 j5 X! b8 ~7 Q
第十四条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载明所核定的发信设备及其频率和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等信息。/ q$ R# M; f+ E: F' m& ~
业余无线电台的技术参数不得超出其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所核定的范围。需要变更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所核定的范围的,应当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6 c7 C5 k6 k, Z3 d. @3 U u
第十五条 终止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注销执照。
- I: g; c6 q1 z; T/ K4 |第十六条 严禁涂改、仿制、伪造、倒卖、出租或者出借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 V6 @4 m3 {1 A6 L. f) o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核发、换发、注销执照之日起20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 n6 Q# d2 Z8 y6 J6 v* _第三章 业余无线电台使用- G; @+ K# y0 P7 r
第十八条 业余无线电台使用人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
( I, M. q, ]; t9 m1 V业余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 q, ^# {/ I1 T6 A' t" ^# f# [业余业务、卫星业余业务作为次要业务使用频率或者与其他主要业务共同使用频率的,应当遵守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该频率的使用规定。
: W6 n' e* k- P* M; `, S+ N+ t业余无线电台在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其使用的频段内,享有平等的频率使用权。$ h8 d4 Z w/ @, {: V; ]
国家对业余无线电台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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