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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9 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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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5 H! K5 \8 j- Y* V7 {! `
“厂”,是我国80年代从《企业法》角度出发的,或更以前纯粹以计划经济出发,上级下达指令性生产计划给工厂。工厂只管生产,不管销售。(实际情况不全如此)
* O/ s0 U& \4 C“公司”,是1994年7月(记忆中)《公司法》开始生效,依《公司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可以是生产、经营为一体的企业。(也是我国正式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表现)。
7 Y# \) B( Y4 `: ? 当然也有纯贸易性的公司,二位所理解的二道贩子
) G$ a: C. s7 r3 @+ I, p; C* Y6 x4 C- I6 @( d7 J
现在以“厂”为主体去注册企业是不会核准的,一定要以“公司”为主体。除非为了保持原有的历史,如“宁波凤溪茶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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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斌知道,西双版纳的勐海茶厂,现在叫:勐海茶厂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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